行駛證不是出賣人的車輛能購買嗎?
案例介紹:
章先生有一輛牌照為滬XXXX的小轎車,車輛所有人登記為章先生。2010年2月,章先生朋友雷某向章先生借用上述車輛,章先生將車輛和行駛證一同交給了雷某。之后,雷某同車一同失蹤。2011年3月,章先生無意間發現自己的車被他人使用,遂撥打了110報警。經警方調查,使用車輛的人姓祁,祁某向警方出示了《車輛買賣合同》、登記人為章先生的車輛行駛證以及投保人為祁某的保險合同來證明車輛是其合法購買的,警方認為車輛非盜搶車輛,不屬于刑事案件。章某遂起訴祁某,要求祁某返還車輛。
經法院調查:祁某從案外人樂某處以5萬元的價格購得上述車輛,在向樂某給付車款后,樂某將車輛和行駛證一同交給祁某,樂某同時承諾辦好車輛過戶手續。后祁某對該車輛進行投保,并交納了保險費。2011年1月,祁某在樂某的陪同下對該車進行了車輛年檢,但始終沒有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律師分析:
本案涉及到法律上“善意取得”的概念。無處分權人將他人所有的財產轉讓給受讓人,所有權人原則上有權追回。但為了保護交易安全,民法上設置了善意取得制度,即在前述情形下,受讓人受讓該財產構成善意取得的,則受讓人可以依法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所有權人無權向受讓人追回該財產。善意取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以合理的價格轉讓;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祁某獲得車輛的行為不屬于善于取得。首先,祁某明知車輛不是樂某的,在沒有進一步查明涉案車輛的來源,甚至連讓與人的身份情況也一概不知,即在明知讓與人不具有涉案車輛處分權的情況下進行了交易,顯然不屬于善意取得;其次,本案中樂某始終沒有出現,也沒有證據證明祁某已經就車輛給付了對價;最后,機動車雖然屬于動產,但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車主需辦理機動車登記證、車輛行駛證,祁某無法辦理涉案車輛過戶手續的事實,也說明他明知讓與人未取得涉案車輛處分權,進一步說明祁某取得涉案車輛不屬于善意取得。
審理結果:
最終,法院認為祁某并未善意取得涉案車輛。章先生基于物權請求權要求祁某返還涉案車輛,理應支持。
1、 訴訟律師網是一群有著豐富經驗的專職訴訟律師創建的網站,長期致力于對我國訴訟制度及訴訟技巧的研究與實踐,目的在于為涉及訴訟案件的委托人提供切實可行的法律幫助
2、 如有任何疑問,請理解與我們聯系,歡迎撥打免費咨詢熱線:021-51602957
更多房產問題咨詢類目房屋買賣律師咨詢| 房產繼承律師 | 房屋租憑律師| 建筑工程法律律師| 動遷安置律師咨詢| 物業糾紛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