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非法建筑物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案情】
?朝某的住宅前面是村集體的一處空閑地,2008年年底到2009年的1月,該村村民委員會經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將該處空閑地劃為宅基地。朝某曾在該處空閑地上栽植部分苗木,2009年農歷正月,又擅自在該處空閑地上建設了一處豬圈。該村村委會要求其清除,朝某拒不拆除豬圈、清除樹木、將該土地交還原告。該村村委會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決拆除朝某建造的豬圈,歸還村有土地。
2009年11月11日法院依法判決朝某拆除涉案豬圈并清除樹木。但在判決生效前,該村村委會擅自拆除并損毀朝某建豬圈的部分原材料,因財產損害賠償事宜村委會一直未給說法,朝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判令村委會賠償給原告因違法拆毀原告家門前養豬欄而造成的相關經濟損失1970元,包括豬圈價值970元和人工費及材料運費1000元。經評估公司評估豬圈的價值是970元。
?【分歧】
? 對于本案被告該村村委會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對此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朝某擅自將豬圈建在村集體的土地上,屬朝某的侵權行為,在村委會履行職務要求朝某拆除豬圈后,沒有拆除,后經由法院審理,判決由原告朝某拆除豬圈,清除樹林。因此,該村村委會拆除豬圈是合理、合法的行為,村委會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另一種觀點認為,雖然朝某擅自將豬圈建在村集體的土地上,屬于侵權行為,法院也已判決朝某拆除豬圈,清除樹林,但是在判決書未生效前且未經法律程序,村委會擅自拆除損毀原告建豬圈的部分建筑材料,對朝某的豬圈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因此村委會應在過錯范圍內對朝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村委會作為基層群眾自治的組織,依法管理本村的公共事項,包括管理本村財產和本村的土地。朝某擅自在村集體空閑地上建設豬圈,雖有悖于村集體公共利益的實現,被告有權讓原告拆除私建物,返還土地。但在法院判決書生效和經法律程序拆除前,該村村委會擅自拆除并損毀原告的建筑材料,對原告造成了不必要的損害,應當在因未能保存的原料損失范圍內承擔直接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所以應結合評估的豬圈價格970元和雙方的過錯責任大小認定被告應承擔的數額。原告非法侵占被告的土地,并且在被告履行職務要求原告拆除豬圈后并未拆除,所以原告的過錯較大,而被告沒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并且是在判決書生效前未經法律許可擅自拆除,過錯在后并且較小,所以原告承擔700元,被告承擔270元比較合適。
? 對于原告主張的人工費和材料運費賠償,因原告的豬圈是非法建筑物,并且被告在拆除過程中盡到了合理義務,也不可能保存其價值,屬于在拆除后必然損失的價值,不是因為被告的拆除行為而直接造成的損失,所以對朝某的該項訴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