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繼承人的范圍包括以下兩種:
1、 法定繼承人
第一, 法定繼承人取得繼承權的根據是繼承法的直接規定。
第二,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通常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既存的婚姻、血緣和家庭關系為限
我國繼承法規定,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才能作為法定繼承人。這些繼承人或者與被繼承人具有婚姻關系,或者具有血緣關系,或者屬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關系。
第三, 法定繼承人依一定先后順序繼承遺產。
法定繼承的順序有兩個:第一順序和第二順序。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而順序法定繼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時,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如果沒有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全部放棄繼承權或者喪失繼承權時,才能有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繼承。
第四, 法定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在一定情況下可以替代。
在法定繼承的方式中,如果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可以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這種制度稱為代位繼承制度。
2、 遺囑繼承人
第一、 遺囑繼承人取得繼承權的根據是被繼承人所設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
第二、 遺囑繼承人的范圍仍受法定繼承人范圍的限制。
遺囑繼承人應當限于法定繼承人的范圍之內,即被繼承人有權立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之中的一人或者數人作為遺囑繼承人
第三、 遺囑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不受法定繼承順序的限制
在遺囑繼承中,不存在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先后順序問題。
第四、 遺囑繼承人取得遺產的法律地位不能被替代
在遺囑繼承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時,其作為遺囑繼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由遺囑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親屬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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