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偶兒媳、喪偶女婿依法繼承公婆、岳父母遺產的,其子女能否代位繼承?
我國繼承法第12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據此規定,喪偶的兒媳、喪偶的女婿因為對公婆或者岳父岳母盡了注意贍養義務而取得對公婆或者岳父岳母財產的繼承權,是一種獨立的繼承權,與第一順序其他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同等,因而不是代替其配偶繼承,也就不會影響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其他法定繼承權,更不會影響其子女對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的代位繼承權。
不僅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二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也就是說,喪偶兒媳、喪偶女婿的子女,在其母親、父親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情況下,仍有權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