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規定:“扶養人或集體組織與公民訂有遺贈扶養協議,扶養人或集體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其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致協議解除的,則應償還扶養人或集體組織已支付的供養費用。”據此規定,不履行遺贈撫養協議的情況分為兩種:
1、 撫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撫養協議。如果撫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撫養協議,可以由雙方協調或者由法院裁決解除遺贈撫養協議。在這種結果出現的情況下,撫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不能在遺贈人死后享有受遺贈的權利,并且其已經支付的供養費用一般不予補償。
2、 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撫養協議。如果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遺贈撫養協議,也可能導致協議解除。在這種結果出現的情況下,遺贈人應當償還撫養人或者集體所有制組織已經吃飯的供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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