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繼承法第13條對同一順序繼承人分配遺產的份額以及需要特殊照顧、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等情況做了原則規定,但是在這一規定中并沒有提及遺囑繼承人在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不能參加對遺囑未處分遺產的分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遺囑繼承人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有權依繼承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取得遺囑未處分的遺產。”據此規定,遺囑繼承人在依遺囑取得遺產后,仍然有權與其他同一順序法定繼承人一起對遺囑未處分的遺產進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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