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韓某妻子早亡,其與妻子生有三子。2001年韓某購置房屋一套,單獨居住。2006年韓某突發疾病,臥床不起,其大兒子搬來和老人共同居住并照顧老人。2012年,韓某病故。韓某的二兒子和小兒子遂和大兒子協商,要求均分父親留下的財產包括上述房屋,但大兒子稱父親留有口頭遺囑,將房屋留給大兒子,當時有3位鄰居作證,亦證實大兒子的說法。為此,三方無法協商一直,訴至法院。
律師分析:
口頭遺囑,是指在危急情況下所立的遺囑。因此,危急情況是口頭遺囑的前提,在一般情況下訂立的口頭遺囑是無效的。所謂危急情況是指遺囑人因疾病或戰爭隨時都有生命危險,無法以其他形式立遺囑的情形。
《繼承法》第十八條第五款規定了“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因此,口頭遺囑除了應符合遺囑的一般法律規定外,還應具備以下兩個條件:(1)須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立口頭遺囑。(2)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而且,在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先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審判結果:
法院審判后認為,大兒子所稱的口頭遺囑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屬于無效的遺囑,本案應當根據法定繼承的規定,依法對被繼承人的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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