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產律師為您講解限價房被繼承人去世后合同如何履行?
【案情】
在2012年7月12日,薛某同被告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僅限價商品住房),合同簽訂后,薛某于是按照合同約定向被告支付了全款。
然而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薛某由于疾病于2013年12月29日去世,然而薛某生前并無子女。薛某的法定繼承人尚有姐姐薛某和弟弟薛某某在世。
故薛某、薛某某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同其繼續履行該商品房預售合同。
【評析】
本案的最大焦點在于購買限價房的被繼承人去世后,繼承人能否要求繼續履行被繼承人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的購房合同。
限價商品房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只有那些符合購買該限價房的群體才能購買。
本案中,被繼承人薛某在購買某限價房后,然而在房地產開發公司未向其交付房屋時,在薛某去世后,但薛某的繼承人薛某、薛某某卻并非薛某限價房的共同申請人,因此薛某、薛某某要求繼續履行薛某和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購房合同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審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購房人簽訂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限價商品住房合同后死亡,依下列情況辦理:購房人簽訂購房合同后,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死亡的,購房家庭中沒有其他共同申請成員的,房屋銷售單位應終止購房合同。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薛某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前薛某死亡,且沒有其他共同申請成員,現房地產開發公司要求解除與薛某簽訂的上海市商品房預售合同,應予以支持;
對于薛某、薛某某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應繼續履行薛某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上的商品房合同的訴訟請求,未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薛某、薛某某均表示不服,請求二審法院改判支持其原訴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保障性住房的購買人資格存在特殊性,薛某取得購買資格并購買限價房屋,
但在房屋尚未交付且所有權沒有變更的情況下死亡,與有關主管部門的審核批準相聯系,而主管部門又已經對該類情況下發相關管理文件,因此依預售合同的履行應以該文件的規定為依據。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