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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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8月,某公司與無建筑資質的李某簽訂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約定將該公司建筑面積約11800平方米商住樓工程發包給李某承建,造價每平方米330元,工程總造價3900000元,總工期12個月。合同簽訂后,某公司按工程進度先后預付給李某工程款4205758.32元,李某亦按期完成施工。因李某未按約將已建工程交付給某公司,雙方為此發生爭議。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按約交付已建工程,結算工程款,退還多收工程款305758.32元。某法院在審理該案中,委托工程造價審計事務所對該工程進行了審計,審定金額為基礎、土建主體及裝飾裝修、水電安裝工程直接費造價3797800.25元,現場管理費造價107723.79元,臨時設施費101715.49元,合計 4007239.53元。法院審理認為,李某不具建筑施工資質,簽約主體不合格,某公司與李某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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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決該無效建設工程合同導致的工程款及已建工程認識難于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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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種意見認為:該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合同約定的主要權利義務已經基本履行,應按合同約定解決本案糾紛,即李某應按合同約定交付已建工程,退還多收某公司工程款305758.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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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一種意見認為:因合同無效,李某因該無效合同取得某公司的4205758.32元預付工程款應如數返還。鑒于該商住樓工程已按無效建設工程合同施工完畢,李某應將已建工程按直接造價3797800.25元交付某公司抵償工程款,退還多收某公司預付的工程款407958.0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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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筆者認為:第一種意見于法無據;第二種意見與法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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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責任。”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本案李某理應如數償還某公司預付的工程款4205758.32元。鑒于李某已按約將某公司預付的工程款投入該工程施工建設,且工程已建設施工完畢,李某可將已建工程依法折價交付某公司抵償其收取的工程款。建設部、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建標字(1989)248號文規定:建設安裝工程費由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稅金等四個部分組成。工程造價審計部門對本案已建工程的審定:工程直接費造價3797800.25元,現場管理費造價107723.79元,臨時設施費101715.49元,合計4007239.53元,是本案建設工程的實際造價,也是李某建設該工程的有效支出。故李某應將該工程按4007239.35元作價交付某公司抵償工程款,退還多收某公司預付的工程款198518.79元。本無效合同造成的其他損失,應按雙方過錯責任大小,各自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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