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建筑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建設工程轉包是指承包人(總承包人和專業分包的承包人)在承包建設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轉承包人)。對于轉包行為,我國法律予以明確禁止。
實踐中,承包單位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未派出項目管理班子或其技術管理人員明顯低于正常水平的,以轉包行為論處。建設工程分包是指經發包人同意或者認可,建設工程的總承包人將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在建設施工合同的履行過程中,我們建議,實際施工人應當努力做好以下工作:首先是簽訂好相關的合同,尤其是自己與轉承包人之間的合同,一定要簽訂書面的合同。不然的話,一旦引起糾紛,連自己是實際施工人的身份都無法主張。其次,就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要注意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包括發包人與總承包人、違法分包人簽訂的書面合同。最后,應當及時進行訴訟,以免因為運用其他方式解決問題無果的情況下,耽誤了兩年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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