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鄭先生從事貨運工作,2010年其為貨車投保了1萬元的車損險,為其自己投保了2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險,并指定了受益人為其妻子王小姐。2011年3月,鄭先生在外出運貨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重傷,在事故中鄭先生也因傷勢過重死亡。經認定,鄭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之后,傷者起訴鄭先生的妻子王小姐,要求王小姐對鄭先生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的問題是,王小姐是否應當將鄭先生生前投保的1萬元車損險和2萬元的人身意外保險所獲得的賠償金,均作為鄭先生的遺產賠償給傷者?
律師分析:
《繼承法》第33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王小姐作為鄭先生的遺產繼承人,應當在其繼承范圍內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繼承給付責任。
問題是鄭先生生前投保的車損險和人身意外保險所獲得的賠償金是否為鄭先生的遺產?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孫文興投保的車損險是財產保險,屬于他的遺產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因此,鄭先生生前投保的1萬元車損險所獲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鄭先生的遺產來賠償傷者,而人身意外保險獲得的賠償金則不屬于鄭先生的遺產,應歸王小姐個人所有,王小姐不用將此款用來賠償傷者。
【律師評析】
本案是一起發生在父母子女之間的贈與合同糾紛案件?!秶贤ā返谝话倬攀畻l規定:“贈與可以附義務。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二)對贈與人有撫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但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本案的贈與合同是附義務的贈與合同,受贈人小楊的義務是保障贈與人老楊夫婦的永久居住權。事實上,老楊夫婦一直居住在其贈與兒子的房屋內。由于女兒遷戶口的事,老楊與小楊發生沖突,從情理上講,小楊的做法是不對的,但老楊并未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受贈人小楊嚴重侵害了老楊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所以,老楊要求撤銷贈與合同的請求,很難被法院支持。
【審判】
法院認為,合法的贈與合同受法律保護。老楊夫婦將其房產贈與兒子小楊,小楊也接受了贈與,雙方簽訂了書面贈與合同,并依法進行了公證、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等相應的權屬變更登記,雙方的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非有法定情形,不得撤銷贈與。贈與合同簽訂后,老楊夫婦一直居住在其所贈與的房屋內,老楊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受贈人小楊嚴重侵害了老楊夫婦的人身權、財產權。
為此,法院駁回老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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