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紹:
龔某對外欠債無數。2012年龔某外出發生交通事故死亡,其妻子獲得死亡賠償金人民幣50萬元。龔某的債主們得知此事后,遂起訴至法院,要求龔某的妻子用這50萬元死亡賠償金償還龔某生前的債務。
律師分析:
《侵權責任法》等有關法律出現關于死亡賠償金的規定,死亡賠償金是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給其近親屬所造成的物質性收入損失的一種補償,是一種財產性的損害賠償,其一般根據死亡地居民的收人情況來計算。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實際取得是發生在死者死亡之后,并非死者死亡時遺留的財產,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應屬于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中指出: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本案中,龔某的妻子是基于郁龔某的身份關系而獲賠死亡賠償金,而非基于繼承關系獲得,是給付龔某妻子個人的錢款,其性質不是龔某的遺產,不應用來償還龔某生前的債務。
法院判決:
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駁回了債主們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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