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代書遺囑存在形式缺陷,但如有證據證實遺囑人合法行使了自由處分權且遺愿真實也就修復了該缺陷,認定遺囑有效更為公正。
【案情】
遺囑人蔡×全于2013年1月20日病逝,留下一處房產。原告蔡×瑩,20歲,系遺囑人的養女是唯一法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被告蔡×娟系遺囑人的同胞妹妹,遺囑人生病期間主要是由其妹照顧。2012年10月15日遺囑人在受邀人鎮司法所王某和基層自治組織負責人等七人見證下并由王某代書設立遺囑,其主要內容是:現有樓房一間,歸親妹蔡×娟所有;養女蔡×瑩已成年財產分配與她無關。遺囑人不會寫字只在代書遺囑上按了手印;代書人、其他見證人未簽名。后原告以該代書遺囑沒有見證人簽名為由訴至法院,請求確認該遺囑無效。
【律師分析】
律師認為該代書遺囑應當有效。本案的遺囑人完全具備立遺囑的條件,代書遺囑亦完全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的核心要件是遺囑人自由處分權行使的合法性與遺囑內容(遺愿)的真實性,其形式要件的主要作用則是證明核心要件的存在。本案中,代書遺囑雖因見證人沒有簽名而存在形式缺陷,但現有證據足以證實遺囑人合法行使了自由處分權且遺愿真實也就修復了該缺陷,因此本案中的證據足以修復代書遺囑的形式缺陷。則認定該遺囑有效更為公正。
綜上,本案現有的證據足以證實該份代書遺囑是具備立遺囑條件的,遺囑人所立且意思表示真實,因此該代書遺囑合法有效。
【審判】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代書遺囑存在的見證人沒有簽名這一形式缺陷,已被現有證據消除故判決確認該代書遺囑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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