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葬費和撫恤金是否可以作為遺產進行分割?
?【案情】
顧某與陳某為夫妻關系,二人共生育四個子女,長子顧大以及三個女兒。陳某于1982年去世,顧某由長子贍養于2012年3月18日去世,顧某去世后,其生前工作單位補發退休工資3675元,發放喪葬費36720元,撫恤金7000元,合計43720元。
原告長子顧大訴稱,從2002年起至其父親去世時,其父親一直在原告顧大某家居住,由其贍養。在此期間,其他子女從未到家中來看望老人盡贍養義務?,F顧某去世,其他子女都無權要求獲得老人的遺產。
因此原告認為,老人的遺產應由其獨自繼承,于是起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告繼承被繼承人的全部遺產43720元。
?【爭議】
從案件的訴訟請求來看,原告提交的訴狀是以法定繼承權糾紛立案,訴訟請求的標的額是43720元。
經審查,喪葬費、撫恤金和退休工資確實存在,但本案的主要問題是喪葬費、撫恤金等是否應作為被繼承人的遺產參與分割,這也成為是否可以以法定繼承立案的關鍵點所在。
?【評析】
本案可以分成兩個案件進行訴訟,分別為法定繼承糾紛和所有權確認糾紛,作為法定繼承糾紛立案的標的是被繼承人的退休工資,作為所有權確認糾紛的標的是喪葬費和撫恤金。理由如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對遺產作了定義: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根據這一定義,退休工資確實是被繼承人顧某遺留的個人財產,所以,對于這一部分財產以法定繼承糾紛立案要求分割是可以的。
第二,撫恤金和喪葬費是被繼承人去世之后才會發生的,是單位向被繼承人家屬發放的費用,所以不屬于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故不能作為遺產進行分割,應以所有權確認糾紛立案,以確認這筆費用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