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繼子”就是“嗣子”,是指因本人沒有兒子,而將本人兄弟或者其他同宗共性、輩分相當的兄弟的兒子立為自己的兒子,習慣上稱為“過繼”或者“立嗣”。
第一, 對于在被繼承人生前已經建立過繼關系,并且“嗣子”與被繼承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彼此間確實存在著贍養或者撫養關系,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系的,可以將“嗣子”作為養子對待,對被繼承人有繼承權。
第二, 對于那種表面上在被繼承人生前已經過繼,但并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與被繼承人沒有形成事實上的贍養與撫養關系的,“嗣子”不享有對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權。
第三, 對于那種在被繼承人死后,純粹為繼承宗祧,傳宗接代或者借“立嗣”為由企圖占據被繼承人遺產而由宗族老輩及其他人立的“嗣子”,或者只是給被繼承人“披麻戴孝”、“打幡摔盆”、“主持喪事”的人,均不享有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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