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劉某與商某原系夫妻關系,雙方均系再婚,于2004年9月19日登記結婚,2015年4月1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
2008年市區棚戶區改造,商某選擇安置住房。2012年8月4日,商某因棚改回遷取得順城區新地號小區甲房屋所有權,該房屋登記所有權人為商某。2013年3月12日,商某與荊某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內容為: 甲方:商某,乙方:荊某。甲方自愿將順城區新地號小區甲房屋出售給乙方,房款一次性付清,房屋所有相關手續全部交給乙方。房屋過戶時所需要證件由甲方提供給乙方,乙方承擔過戶全部費用(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對此,劉某以商某在與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如何取得該爭議房屋及出售該爭議房屋均不知情為由,請求撤銷被告商某與荊某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爭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主要針對商某與荊某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是否應該被撤銷存在不同意見。
【評析】
上海房產律師認為商某與荊某之間簽訂的買賣合同不應被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如果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造成第三人利益收到損害的,則應認定合同無效。本案中當房屋所有權證發放后,登記所有權人亦僅載明商某一人,因此商某作為登記房屋所有權人,有處分房屋的權利。荊某作為房屋買受人,已提交相關證據證明爭議房屋確系已經實際交付給其居住使用。荊某基于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完全有理由相信,商某就是爭議房屋的完全權利人。且即使爭議房屋系劉某與商某共同共有,商某無權處分劉某所有份額,但劉某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商某、荊某間存在惡意串通的行為,荊某系善意取得爭議房屋。故商某、荊某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原告的主張難以得到法律支持。
【小結】
通過以上案例分析,我們可以認識到只要當事人之間簽訂的合同符合相關法律規定,且沒有證據能夠證明雙方之間存在任何惡意串通對抗第三人的行為,則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即應該受到法律保護,而不能隨意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