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盧某本市擁有住房一套,位于某六層樓房底樓,房屋一面臨街。1998年,盧某將房屋圍墻打破,將房屋租賃給蘇某,根據當時政策蘇某辦理的營業執照,2010年蘇某不再租賃盧某的房屋。2011年1月盧某將房屋租給羅某,雙方約定租期為3年,年租金為12萬元,每3個月付一次租金,押金1萬元。
合同簽訂后,蘇某給付了首期租金和押金1萬元,并著手購置家具、貨架,辦理營業執照。由于房屋內本來有營業執照沒有注銷,直至2011年4月蘇某的營業執照也沒有辦下來,蘇某購買的家具、貨架則堆放在租賃房屋內無法使用,蘇某也未開始經營。
2011年6月,蘇某起訴盧某,以房屋無法辦理營業執照為由,請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要求盧某退還已收的租金和押金4萬元,并賠償購置家具等的損失5萬元。盧某認為蘇某未付租金,已構成違約,同意解除房屋租賃合同,并反訴要求蘇某給付2011年4月起直至蘇某搬離之日止的房屋租金。
【律師意見】
焦點:出租人是否有義務辦理營業執照?辦理營業執照、合法經營,是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在租賃關系中,誰負有辦理營業執照的義務法律并沒有規定,在雙方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的情況下,辦理營業執照應當是誰經營誰辦照,而作為出租方僅有協助的義務,即根據工商行政部門的要求提供房屋權屬證明等材料。
本案中,沒有任何證據證明盧某沒有盡協助的義務,蘇某未能辦理出營業執照,是因為有其他人的營業執照未注銷,這并不是盧某的責任,而且雙方對此也沒有書面的約定,所以不能成為蘇某拒付租金的理由。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蘇某未支付租金,已經構成違約,在雙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況下,租賃合同解除。在合同解除之后,蘇某應當給付其占有房屋期間的租金。對于家具等損失,法院認為系蘇某經營所需承擔的風險,與盧某無關。據此,法院判令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蘇某給付盧某自2011年4月起的房屋租金;駁回了蘇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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