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俞先生與孫先生系對門鄰居,該樓為“一梯兩戶”結構,兩家共用一個樓梯平臺。俞先生住301室,孫先生住302室。該住宅在設計時,進戶門比樓梯墻體后移了1米,由此,在每戶住宅門前,多了約不到兩個平方的樓梯平臺。
俞先生某日發現,孫先生在進行房屋裝璜時,在住宅外側約1米處的樓梯平臺上新建了三扇大門,將部分樓梯平臺圈占了起來,新建的大門與樓梯墻體平直。由此,孫先生新建的大門內多了不到兩個平方的使用面積。為此,俞先生要求孫先生拆除建造的門,雙方為此發生糾紛,俞先生遂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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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本案并非因對專有部分在使用過程中的產生的權利合理擴張或限制問題而引起,而是由孫先生圈占共用面積引發的侵權糾紛,因此是建筑物區分所有權糾紛。
本案中,孫先生將戶門位置前移占用樓梯平臺公用面積而且將其作為自己專有部分加以使用,明顯已超出合理使用限度的范圍,從而侵犯了作為相鄰一方對該共有面積所享有的權利,故孫先生的上述行為依法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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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結果】
??? 本案中,俞先生與孫先生對各自住宅套內部分享有專屬所有權,而對共用的墻壁、樓梯、樓梯平臺享有共有權。相鄰之間的樓梯平臺屬共有財產,任何一方都不能占為己有。現孫先生所建的大門將部分共有的樓梯平臺圈為己有,侵犯了俞先生對共有財產享有的權利。遂判決:限孫先生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三日內拆除位于雙方住宅之間樓梯平臺上所建的三扇門,恢復樓梯平臺的原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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