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設工程結算糾紛可以說是牽一發而動全身的敏感話題,因為工程款的結算對發包方、承包方的利益都有巨大的影響。從發包方角度來講,將影響到房地產工程的移交、綜合驗收的組織,繼而影響到商品房的交樓日期及因此與購房戶的預售契約糾紛;從承包方的角度來講,會影響到總承包商與分包商的結算、承包方與材料供應商的材料款結算、承包商與建筑工人的工資結算等。筆者認為妥善解決建設工程款結算糾紛不僅能解決當事各方具體經濟糾紛,而且對穩定社會大局都能發揮意想不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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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政府歷來重視建設工程款結算爭議。1991年9月7日,國務院生產辦公室與中國人民銀行就發布過《關于在全國范圍內清理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拖欠款的實施辦法》;1992年3月23日,建設部發布《關于進一步抓緊清理拖欠工程款的通知》;1996年6月4日,建設部、國家計委、財政部聯合發出《關于嚴格禁止在工程建設中帶資承包的通知》;2003年11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關于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此后,建設部、財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八部委又公布了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14條具體意見。從這些文件所跨越的時段不難看出,建設工程款糾紛雖然長期以來一直受到政府關注,但仍然是個難以根治的經久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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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司法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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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結算糾紛最常見的成因從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中比較容易發現,在這些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司法文書中,其成因表現為爭議“案由”。司法文書中的案由形形色色,但行內人士一眼就看出,這些司法案由只是表面成因,但歸納這些外在的司法案由,可以讓我們透過現象看本質發掘出建設工程結算糾紛的真正誘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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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多年來由法院房產庭(改革后稱民三庭)受理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分類,導致以結算糾紛表現出來的建設工程糾紛主要有如下幾種具體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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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量之爭。土建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合同生效后增加的工程量及對隱蔽工程的詳細數據未做三方(發包方、承包方與監理公司)簽字的記錄,僅憑承包方施工日記進行結算,發包方提出異議。安裝工程的工程量之爭,主要集中在隱蔽在墻體中的管線鋪設記錄與確認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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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費系數之爭。該爭議主要是由于承包方資質變更或者施工隊屬于掛靠單位或者承包方由不同資質的單位合作組成,資質之爭表現在結算領域就是計費系數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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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型機械租賃費用的計費之爭。許多建設工程需要承包方對外租賃大型機械設備,例如臺搬等。按照建筑行業慣例,這些大型機械的租金應該在工程款外另行計費,特別是為了趕工期時,更是如此。承包人租賃時一般有說明,發包方為趕工期也不否認,但進行工程結算時發包方總覺得在合同款外另行支付設備租金不合算,認為承包方使用的機械應該由承包方自行負責,總找理由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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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趕工獎之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般規定如果由于施工單位的趕工而提前完成,發包方應該按日給予一定的趕工獎,有些項目的趕工獎總量并不小。筆者在處理廣州市人民路某大廈的結算糾紛時就發現趕工獎高達1000多萬元。而該項目總造價人民幣一億六千萬元,最后形成紛爭的也只有1300萬元。趕工獎所以成為結算障礙主要原因是趕工獎的單邊認定程序造成。趕工獎一般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而由發包方層層審批,最后撥付。這一過程完全由發包方內部操作,審批的表格文件施工單位并不持有。而趕工獎支付后,發包方同樣會要求施工單位開具工程款發票(便于核算、攤銷成本)。有時發包方不夠誠信,事后又將這些趕工獎計入合同款,而施工單位因為沒有趕工獎的內部審批表格(最多只有復印件)而無法向法庭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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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竣工決算時間之爭。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簽署之前承包方會提交一份預算報告,工程竣工后再由承包方提出決算報告,然后報經發包方審核,達成一致后由發包方支付。承包方提交決算報告的前提是工程“竣工”。“竣工”這一概念在建設工程領域本來是一個無爭議的技術概念,即合同項下的工程量已完成。但筆者發現許多發包方或者過分謹慎或者出于其他難以言表的目的引進商品房買賣領域的“竣工”概念,添加了“項目驗收”或“綜合驗收”的內涵。眾所周知,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的房地產“竣工”是一個法律概念,比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竣工”要復雜得多。例如土建工程的工程內容只包括外圍框架工程,但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哪怕最低要求的“竣工”,除外圍框架結構外,還必須包括內裝修、即水電到戶與設計間隔等,如果使用綜合驗收的標準就更復雜了,除上述要求外,還包括小區配置及消防驗收。承包方往往為了承攬業務,對發包方在合同中設下的“竣工”概念陷阱不加防范。一旦中招,即便合同約定的工程量履行完畢,發包方也以整個工程沒有“竣工”為理由,而拒收承包方的決算報告。因為“決算不成熟”,當然也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拒付工程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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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顯失公平之爭。這只是個別案例,有時發包方與承包方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了一個比市場更高一點的工程款(個中原因彼此心照),但建設期間發包方負責人更換,對早先的內幕交易并不知情或者知情也裝糊涂,新的負責人等待工程竣工后,對承包方的決算報告合理地質疑決算偏高。筆者在處理某國營企業的消防工程款糾紛時,發現某消防公司提交的工程決算價連筆者這個非專業人士都認為偏高,發包方的聰明才智更是勿庸置疑。后來法院指定的中介機構重新審核,果然核算價比決算價低40%(建設工程款只允許5%的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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