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拖欠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總承包人、轉承包人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發包人業主應當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合同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等法律規章規定的合法、公平、誠信原則,總承包人基于自己的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應當對實際施工人的利益予以保障。總承包人即使已經將工程款向轉承包人、違法分包人支付完畢,但只要轉承包人、違法分包人沒有付清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也必須對拖欠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作為發包人來說,雖然他們是在欠付工程款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且欠付范圍受到兩方面的限制:一是實際施工人的上一手欠實際施工人工程款的數額限制;二是發包人欠總承包人工程款的數額限制,但是,他們應當就上述欠款是否清償完畢,承擔完全的舉證責任。如果未能充分舉證證明“沒有拖欠任何工程款”,則應視未舉證不能,與總承包人一并就拖欠實際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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