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東升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國強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新華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新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勝利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美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金玲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銀玲
原審法院查明,原告劉勝利、劉美玲、劉金玲、劉銀玲和被告劉東升、劉國強、劉新華、劉新民是同胞兄妹,依次排行為劉勝利、劉東升、劉國強、劉新華、劉美玲、劉新民、劉金玲、劉銀玲,其父親劉坤、母親吳淑蘭。1976年原、被告父親劉坤在城關鎮北大街路西開辦自行車修配門市部,被告劉東升由于身有二級殘疾,一直跟隨父親劉坤在門市部幫助經營。期間,原告劉勝利也曾到門市部幫工。自1974年至1988年,劉勝利、劉國強,劉美玲、劉新華、劉金玲、劉新民先后結婚并和父母分家生活。1990年5月被告劉東升結婚。1991年4月8日沈丘縣老城鎮村鎮建設環境保護管理所給父親劉坤頒發了河南省村鎮規劃用地許可證,準許劉坤在老城鎮北大街路西翻建二層磚木結構房屋。同年農歷2月劉坤在沈丘縣城關鎮北大街路西(原門市部位置)翻建門面房二層,該門面房為磚木結構,坐西朝東,門面房每層三間,其中一層最南邊一間是過道,過道通往該門面房西側被告劉國強、劉新華、劉新民居住的院子。房屋建好后,原、被告父母、被告劉東升夫婦及子女、原告劉銀玲均在該門面房內居住,劉東升和父親劉坤繼續在該門面房內經營自行車修配門市部。1995年11月20日沈邱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營業執照載明的該門市部負責人為劉東升。1994年劉銀玲出嫁后,該門面房由原、被告的父母及劉東升夫婦和子女居住。2004年父親劉坤病故后,該門面房繼續由劉東升夫婦及子女和吳淑蘭居住。2006年7月吳淑蘭病故時,劉東升仍在該門面房內經營自行車修配門市部。另查明,原、被告的父親劉坤在沈邱縣老城信用社有存款7832.73元,2006年6月25日原、被告的母親吳淑蘭在中國農業銀行沈丘縣支行老城營業所存款40000元。案件在審理期間,原、被告均不申請對該門面房進行價格評估。
【裁判要點】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劉東升自1976年開始就同父親劉坤一起經營自行車修配門市部,原、被告父母存款7832.73元和40000元是共同經營所得,訴爭房產是在父親劉坤和被告劉東升共同生活期間所建,也是共有財產。被告劉東升有權分得該存款和房產的二分之一,另外二分之一的存款和房產應作為劉坤夫婦的遺產由其八個子女即原、被告八人參與分配。存款共計47832.73元,被告劉東升應分得26905.88元,原告劉勝利、劉美玲、劉金玲、劉銀鈴和被告劉國強、劉新華、劉新民每人分得2989.55元。而房產由八人平均分割。
二審法院認為:因劉東升身有殘疾,在與父母共同生活期間對父母家庭照顧及付出較多,且劉勝利、劉國強,劉美玲、劉新華、劉金玲、劉新民、劉銀玲均已先后結婚并和父母分家生活,為了有利于雙方當事人今后的生產生活,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雙方所爭議的房產歸劉東升所有,劉東升再從其所分得的存款中補償其他七位兄弟姐妹適當數額為宜,原審判決欠妥,應予糾正。
【爭議焦點】
遺產分割時,是否應照顧身體有殘疾的被繼承人?
【法理評析】
我國法律中明確規定了遺產繼承的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本案中八位當事人都是繼承人的子女,所以都應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參與遺產繼承。并且都沒有失去繼承權的行為發生,都理應合理正當的參與繼承。#p#分頁標題#e#
但是我國《繼承法》又明確規定了遺產分割的以下原則:遺產分割男女平等原則、養老育幼原則、照顧病殘原則、和互諒互讓、團結和睦的原則。大家注意到在本案的一審中由于法院忽略了照顧病殘的遺產分割原則,所以對繼承人和劉東升的房屋進行分割,導致劉東升作為身體有殘疾的主體,但是在遺產分割中并沒有被照顧到。所以二審法院糾正了一審法院的關于遺產分割中沒有照顧病殘的部分,對被繼承人的房產進行了重新分割,由房產的共有人劉東升全部繼承遺產中的房產份額,但是對沒有能繼承房產的其他被繼承人給予適當的金錢補償。從另外一個層面講,也反映了二審法院在處理不動產時遵守法律內涵的合理性。
身體有殘疾的人相對一般人來說較為弱勢,所以依據法律講究公平正義的基本要求,給予更多照顧是法理之必然。所以我國繼承法在設定繼承的特別低注意到了該問題,所以將照顧病殘作為遺產分割所必須考慮的原則。而對于不遵守該原則的行為,法定一定給予修正,這是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體現。
所以,遺產分割時需注意照顧身體有殘疾的人,從小的方面來說,是我國《繼承法》的原則體現,它表明我國繼承法講求人權的本質表現,同時也體現了《繼承法》法律規范的科學性。
而從大的方面講。照顧弱勢是整個社會必須的人文關懷,無論是從法律的公平正義性方面考慮,還是從社會的道德要求入手。
綜上所述,遺產分割就必須考慮照顧病殘的主體,給予他們更多財產份額。
【法律風險提示與防范】
提示:《繼承法》明確規定,在遺產的分割中,需堅持男女平等、養老育幼、互諒互讓、團結和睦和照顧病殘的原則。所以無論是何種主體在進行遺產分割未照顧身體有殘疾的主體,那么遺產分割的方案都將被否決,所以遺產分割的執行主體必須考慮遺產分割時堅持照顧病殘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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