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業主大會還是繼續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參加訴訟,這是當前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遇到的突出問題。
解讀:
據了解,在《物業管理條例》出臺之前,上海法院依據《上海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由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參加訴訟,解決物業小區涉及全體業主共同利益訴訟的問題。
而《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后,業主委員會的作用發生了變化,《上海居住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委員會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物業管理條例》則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解決方法:在涉及到小區公共設施設備和公共利益的物業管理糾紛時,必須由業主大會的名義起訴,并且需要得到具有表決權的2/3業主通過。以業主委員會的名義起訴,有可能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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