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方面主要體現在對于業主欠交物業管理費以及違章搭建的處罰規定較少,造成業主無論有什么原因不滿,都以拒交物業管理費來抗辯。另外在目前法律柜架下,缺少住戶與所有權人的區分和規制,對非業主使用房屋而拒交物業管理費的現象,無任何制約措施。
解讀:雖然《物業管理條例》第一條就規定應當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但在后面具體條文中,對物業管理企業的相關法律責任規定多,而對業主的法律責任只有兩三條原則規定,約束力明顯不夠,在業主權益保護方面,對業主權利則規定較為詳細明確,而對業主違反義務如何承擔責任的規定則不明確、不具體,有的甚至就根本沒有羅列出來。在實際管理中,對于塊規裝修、亂停亂放、私搭亂建等現象,依據現行條例,物業管理企業管理力度有限,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缺乏程序規定和具體措施,難度較大;相鄰相關業主在未直接損害其利益時,大多采取明哲保身的處事原則,有的甚至侵害到自己身上了也不敢出來交涉,反而遷怒于物業管理企業不幫他出面解決問題,多數也不愿出面反映;物業管理企業管理權限受到限制,目前也爭議較大。
解決方法:這方面仍然有待相關法規進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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