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李某于2010年購買A小區房屋一套,原告為上海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在2010年與A小區的開發建設單位以及被告本人均簽訂有物業服務協議,并自當年起依照上述協議為A小區提供物業服務。但由于對該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服務很不滿意,李某拖欠2010年、2011年以及2012年的物業服務費一直不愿意交。
故物業公司將其訴至法院,要求李某全額交納拖欠的物業服務費共4709.56元。李某辯稱,由于物業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務不到位,致使其家中在2012年9月被盜,現該盜竊案已經經公安機關立案并抓獲了嫌疑人,但該盜竊給李某造成被盜物品損失8073.67元,故要求以2012年物業服務費抵銷其財產損失,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爭議】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爭議焦點為,物業公司存在物業服務瑕疵,對此,業主能否主張以其當年度物業服務費抵銷所遭受的財產損失。
?【評析】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此為法定抵銷。我國《合同法》第一百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此為合意抵銷。所謂合意抵銷,是指按照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
本案中,物業公司與李某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法律關系,物業公司對李某擁有主張物業服務費的債權。在李某被盜后,直接導致李某財產損失的是盜竊犯罪嫌疑人,因此物業公司的保安服務狀況只能被視為盜竊案件發生的誘因之一,而不是給李某造成財產損失的直接原因。對于財產損失,李某應當通過協商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方式,要求盜竊犯罪嫌疑人就其侵權行為進行賠償。債務抵銷的首要前提是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因此,不能將物業公司視為給李某造成財產損失的侵權人。
失去“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互享債權”這一前提,債務抵銷當然無從談起。物業公司僅應就其物業服務瑕疵承擔對李某減免當年度部分物業服務費的責任,此類減免的依據是物業公司對物業服務合同履行不全面造成,卻不涉及對李某損失的賠償。
?【審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接受A小區開發建設單位的委托為A小區提供物業服務,其與李某簽訂的物業服務協議亦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并未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原告與被告雙方均應恪守履行合同的義務。原告物業公司為李某提供了物業服務,李某理應向原告交納物業服務費,其未予交納應視為不妥的行為。
故對原告要求李某給付拖欠物業服務費的訴訟請求其合理部分,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應予以支持。但原告提供的物業服務存在瑕疵,導致李某居住的房屋發生盜竊案,給李某造成損失,原告對于李某在2012年的物業服務費應予減收,減收數額由法院依據本案實際情況予以酌定。并最終判決李某給付物業公司2009年、2010年、2012年物業服務費共計406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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