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姐在某晚去一小區探望朋友,恰逢該小區因供電局檢修線路而停電。周小姐走在小區的道路上時,被一塊石頭絆傷腳。于是,周小姐認為物業管理公司沒有保障小區道路的明亮并清理障礙等,應承擔責任,并要求給予經濟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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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示?
??? 該物業管理公司盡管停電之事提前通知了所有業主,但對于不知此事、偶然進入小區的市民,仍負有保護其安全的責任。因此,本案例的關鍵是物業管理公司是否或其他工作人員提醒訪客注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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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意見?
??? 首先,周小姐對其受傷的地點負有舉證責任,在周小姐確能證明她是在該小區內受傷的前提下,她才可以向管理該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提出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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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周小姐是成年人,她在晚上進入一個不熟悉的環境,自身負有謹慎和安全的注意義務。當時又是和以往不一樣的黑天,路燈也反常地沒亮,盡管她不知其原因,也應盡可能緩行,避免受傷。她如能證明自己注意了,可以免責;反之,則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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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樣,物業管理公司如果能證明自己盡到了足夠提醒和防范的義務,如在大門口安排人員,提醒在停電時段進入的每位業主、訪客注意安全,提供備用手電筒等,則可以免責;反之,則應對周小姐受傷承擔一定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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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外,如果該物業管理公司保安能證明其在小區內有不斷巡邏的行為,并注意清除道路障礙,石頭是在周小姐碰傷前剛剛出現在路面上的,則這種情況屬于物業管理公司不可預見的行為,可以免責。反之,小區物業不能證明他們不問斷地巡邏并及時清理障礙,則應對周小姐受傷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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