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企業為迫使業主交納管理費,在業主不能按其要求交費的情況下,經常采取停電、停水、停氣等措施。此類糾紛,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物業管理合同中約定,對業主欠費的可以采取停水、電、氣等措施的,應從其約定。在無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應區分收費項目的不同特點具體分析。物業管理費主要分為為業主提供衛生清潔、公用設施的維修保養和保安、綠化等公共*的費用,代收代繳水電費、煤氣費、有線電視費等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費用,以及特約服務的費用。業主僅拖欠公共*或特約服務的費用,而未拖欠公眾代辦性質服務費用的,物業管理企業不能采取停水電等措施,否則即為侵權;業主或使用人拖欠應交納的公眾代辦性質的服務費用,使物業管理企業為此未能代交有關費用,致使供水、電、氣等部門停水、電、氣的,物業管理企業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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