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目前很多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簽訂合同時,往往對于物業合同的性質沒有明確定義,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是“服務合同”,而有部分小區中雙方簽訂的則是“委托合同”。據悉,這方面的混亂使得目前最高法院案由分類中,涉及到物業管理合同的,既有服務合同糾紛,又有物業管理糾紛;而法院受理物業管理糾紛案件時,部分案件的案由定為服務合同糾紛,部分定為物業管理糾紛,還有定為損害賠償的財產權屬等其他案由。
解讀:這主要是因為對于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認識不同。據分析,如果雙方簽訂的是物業委托合同性地的,那么就代表著由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對小區進行管理,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是委托與被委托關系。
解決方法:在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性質應該為服務合同,而不是委托合同。其最簡單的方法是先看物業合同的名稱,如果是服務合同,一般這個合同的名稱是“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而不是“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同時,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是委托合同,一般會表現為“甲方委托乙方”,而服務合同則一般是“甲方為乙方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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