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牽涉到物業管理費的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個是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費用,由于相關條例出臺后,“物業管理費”的包含費用項目與以往有所不同,而部分物業公司在給予業主的收據上往往只標明“物業管理費”5個字,所以容易導致業主們對于其概念的含糊而產生糾紛。另一個矛盾比較集中的是物業管理費收不到的問題,這主要體現在少數開發商在房屋銷售低潮時,經常許諾減免部分業主物業管理費,待業主入住后,物業管理企業卻不予兌現;有些則是其他業主對減免物業管理費的做法堅決不同意,造成業主之間、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之間的矛盾。
解讀:由于“物業管理費”是個大概念,一般來說是指保安費、保潔費、保綠費、管理費4項,但對于很多業主來說,很容易把這4項內容與額外的日常公共設施設備維修費以及電梯、水泵運營能耗等摻合在一起。同時,由于物業管理公司在收取了物業管理費用后,有的開發票、有的給收據,使得很多業主對于自己繳納的“物業管理費”究竟包含了一些什么內容不甚清楚。因此,在某些小區里其收繳率相當低,有的甚至低至20%―30%,使得物業管理難以為繼,造成其他已繳費業主的心理不平衡。《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只講了合理公開收費問題,而基本物業服務費由哪些構成沒有羅列出來,造成應該付的不付,而不該付的也付的怪現象。
解決方法:在收費方面,物業公司應該在給予業主的相關物業管理費用繳費收據上,將相關的收費目錄名稱和費用全部羅列清楚,不能簡單地以一個“物業管理費”的名稱來取代其中各類的費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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